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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方案


发布时间:2012-10-18 15:19:21 来源:榆中县住建局

  为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三角城乡周前村集中新建580套(含南关廉租房征地时协议给农户补偿的2套)49594.35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现已达到了预售条件,为确保配售工作顺利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根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配售方案。

  一、申请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因上学户籍迁入榆中的外籍学生);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万元。

  二、房源信息

  本次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共2个项目580套(含林业局棚户区改造项目50套、拆迁还建房2套)。

  (一)房源地点

  三角城乡周前村榆中县保障性住房小区。

  (二)配售面积

  总建筑面积58739.24平方米,除地下车库及地下室外,可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面积49594.35平方米(最终以房管局测绘的面积为准)。

  三、预售价格

  每平方米平均价格为2730元,各楼层最终价格待工程决算后以县物价局和房管局核定的价格为准。

  四、申请地点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五、配售程序

  (一)发布配售通知。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新闻媒体和政务公开栏发布配售通知(内容包括房源位置、配售套数、套型面积、预售价格、配售程序、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申请配售登记。登记时,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证明材料。本人不能参加登记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由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被代理人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证明由乡(镇)签注意见后房管局出具。

  (三)初审及评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提交民主评议会评议,评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于2012年 月 日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县房管局。经初审取消申请资格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取消资格的原因。

  (四)审核及公示。县房管局收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初审名单后再次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在榆中有线电视台、县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五)确定配售家庭 。通过审核的家庭户数少于本次配售的住房套数时,领取《审核确认书》直接进入分房程序;如通过审核的家庭户数多于本次配售的住房套数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配售家庭,抽中签的家庭领取《审核确认书》进入分房程序。

  (六)分房。领取了《审核确认书》的家庭在榆中县公证处的监督下,抽签确定楼层和房号。

  六、签订购房合同及付款期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收到《审核确认书》后,10日内到房管局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签订购买合同后5日内将30%的首付款存入指定银行,如逾期不签订购买合同或不交付首付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权,可由轮候家庭递补。

  申请家庭需借助购房贷款的,交清规定的首付款后,由房管局协调后续贷款事宜,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七、房屋权属及交易

  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管局负责统一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拔土地”字样。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足5年转让的,由原购房人向县房管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售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须按照配售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八、相关要求

  (一)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抵押。前述要求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方案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

  (三)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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