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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将面临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30 10:38:57 来源:

法规面前,没有例外,喜庆时刻,更要遵守。近日,榆中县城多家酒店、商铺因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领到了公安机关的“禁放”罚单!

【请看公告】

→榆政公〔2023〕2号《榆中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公告》规定

和平镇城市建成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青兰高速(含恒大山水城)以南、毅德城以东(含毅德城)、和畅苑以北(含和畅苑)、家盛市场以西(含家盛市场)的区域。

城关镇城市建成区工作日全时段(除腊月二十三、正月十三至十六)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东至崇文实验学校、西至环城西路、南至南河、北至夹沟河以内。

【请看条例】

→《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反本条例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公安部门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3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设置烟花爆竹燃放区域,或者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者不履行劝阻义务、造成燃放事实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饭店、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履行劝阻义务、造成燃放事实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空气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干扰群众正常生活,也极易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烟化爆竹规定,积极营造文明、安全、绿色、环保、宜居的生活环境,为新时代美丽榆中建设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榆中县公安局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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