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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民政局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3 16:07:39 来源:

按照《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公安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落实好高龄津贴这一惠民政策,做好辖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确保资金发放全面、及时、准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榆中县户籍的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实施时间

2024年1月起

三、发放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照80-89周岁50元/人/月,90-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160元/人/月标准发放;其他新增人员(指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未投保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照80-89周岁25元/人/月,90-99周岁 6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100元/人/月标准发放。

四、申请流程

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受理、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发放。

(一)参保老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龄津贴采取“不见面审批”(由村、居委会负责核实老人信息)方式发放;

(二)未参保老年人及因大数据未核准出的参保老年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卡和2张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申请人(代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签署《兰州市高龄津贴申请承诺书》。

五、审核流程

(一)村(居)委会受理高龄老人申请并予以核实,受理通过的报乡镇审核,乡镇进一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审批同意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进行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主动到新的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户籍迁出当月的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六、发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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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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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放渠道

榆中县高龄津贴由县民政局发放。高龄津贴自审批同意后次月计发,津贴统一发放至高龄老人指定的银行卡账号内。

九、停止发放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发放高龄津贴:高龄老年人死亡的;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榆中县民政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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