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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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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通〔2024〕3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榆中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以下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一)严禁在林地、草原及其周边进行上坟烧纸、点焚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生火取暖、野炊和焚烧垃圾等一切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林地、草原及其周边进行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和田埂杂草等农事活动及其他野外用火; (三)严禁在林地、草原及其周边进行私自架设电线,未经审批在施工作业中用火; (四)严禁在林地、草原吸烟,携带火种、用火用具等进入林区、草原;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林草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931-5221846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榆中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