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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发布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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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消除“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都属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内含火源,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无法控制落点,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威胁航空飞行、山地森林、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企业、居民区等各类建筑物的安全。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制售、燃放“孔明灯”。 三、凡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户,由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凡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商贩,由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凡非法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予以制止,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区域的巡查检查,及时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五、凡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榆中县应急管理局 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榆中县公安局 榆中县消防救援大队 榆中县自然资源局 榆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