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榆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榆中县兴隆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事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1.设施名称:榆中县兴隆山革命烈士陵园
2.设施地址: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兴隆山村峡口社484号
3.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4.管理单位:榆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保护范围
在榆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榆中县兴隆山革命烈士陵园)宗地保护区红线范围内,东、西、北三面均临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临兴隆河河道管理线,保护范围面积33086平方米(49.63亩)。
三、保护要求
榆中县兴隆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违反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向榆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联系地址:榆中县城关镇文成中路财政局一楼,联系电话:0931-529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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