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日期:2026-03-03    来源:榆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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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亦称“许愿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随风漂浮的物品。内含火源,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无法控制落点,极易引发火灾,严重威胁航空飞行、森林草原、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企业以及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各类建筑物的安全。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制售、燃放“孔明灯”。

三、凡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商贩,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非法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县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予以制止,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的“孔明灯”,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四、各乡镇、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区域的巡查检查,及时制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五、凡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或者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榆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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