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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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榆府复终字〔2023〕54号
发布日期:2024-04-03浏览次数: 字号:[ ]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大成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石维向,该局局长。

高某某对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榆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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