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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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榆府复决字〔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4-04-03浏览次数: 字号:[ ]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榆中县公安局定远派出所,住所地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号。

法定代表人:寇俊瑜 ,该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刘某刚进行处罚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刘某刚作出处罚,请求对刘某刚殴打他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打架发生的缘由及过程。

申请人孙某租住的房子正对着二楼的公共卫生间,当天因为停水,孙某看见刘某刚上完厕所后,孙某说了一句某刘今天停水,咱上完厕所把门关一下,不然味道很大,然后刘某刚朝着孙某骂了几句,孙某回怼了一句就进厨房收拾了一下,出来后就被王某云和刘某刚堵在自己的门口。刘某刚和王某云两人是非正常关系同居,王某云和刘某刚开始用手指着孙某的脸骂,在骂的过程中孙某的弟弟出来后停了一下,然后又争吵了几句,随后王某云在孙某头上捶了两拳,这里特别说明一下是王某云先动的手,孙某当时蒙了没反应过来,刘某刚眼睛瞪着手指着孙某姐弟俩人,孙某当时没反应过来,没还手,由于对方身高体重都压过孙某姐弟,后面他们退出走到在大厅里王某云骂孙某骂的很难听,孙某由于气不过走到隔壁邻居门口对着骂了几句。

然后刘某刚上来抓住孙某,一个手抓住头发,一个手抓住胳膊,然后王某云上来打,在打的过程中,孙某出于自我防卫才抓住王某云的头发。随后刘某刚就让孙某松手,孙某没松,刘某刚就在孙某头的右边锤了四五拳,孙某弟弟走过来拉架时没拉开,对于弟弟来说,他以为我们争吵儿句而已,没想着对方会动手打人,所以当时没在跟前。当时刘某刚使劲儿把孙某推到地上,孙某被摔到在地上后腰部被摔的很疼,这还没有完,王某云在孙某摔倒后还想继续踹孙某,王某云被我弟弟拉了一下才没踹在我身上,在拉的过程中我弟弟头也被王某云打了两拳,后面邻居出来了。

第二、公安机关介入后的处理经过。

此次打架事件中公安有两点一直在模糊处理,首先,不仅是王某云打了孙某,刘某刚同样出手打人了,对此这一点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一直没有着重询问,处罚时也没有给于刘某刚处罚。其次,此次打架是王某云先动手,孙某是出于自我防卫才还手的,当时打完架后公安机关到了现场进行了询问,王某云第一时间非常明确的承认是她先动手打的,这一经过民警的执法记录仪会有完整的记载,当时房东和他租户都在场,王某云先动手打人这一事实是不容抵赖的,但是公安机关最后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却写明是孙某先动手,这与事实相悖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错误。

榆公(定)行罚决字(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公(定)行罚决字(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样表述的事实经过是:“在骂的过程中孙某在王某云脸部抓了一把,王某云在孙某的脸部打了两巴掌,孙某用手抓王某云的头发,后王某云和孙某互相发生撕扯打架”。孙某多次给主办警察说明此事,但是警官却纠正说是孙某也动手了,只要动手就要处罚,签字就好了,但是孙某还手是被迫进行的正当防卫,难道面对王某云和刘某刚二人的殴打孙某连还手的权利都没有吗?这一点孙某是不服的。

综上,此次打架事件中是王某云和刘某刚二人故意惹事并先动手打人的,孙某是出于自我防卫才进行的还手,被打后孙某诊断为出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腰部损伤腰椎间盘突出,住院15天进行了治疗。但公安机关却未对刘某刚进行处罚,因此申请人孙某提出行政复议,望领导能够调出当天出警时执法记录仪上的录像,还原案件事实,依法维护正义。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称:经公安机关查证:2023年11月12日19时30分许,在榆中县定远镇张老营村44号二楼孙某租住房子正对着的二楼公共卫生间,王某云和孙某因为租客刘某刚上完厕所后未关闭卫生间门而发生争吵对骂,后双方发生撕扯打架,在撕扯打架过程中,王某云在孙某的脸部打了两巴掌,孙某用手抓住王某云的头发。

对申请人孙某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孙某我所未对刘某刚殴打孙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

根据对孙某第三次询问笔录第3页第8、9行内容,孙某与王某云互相撕扯打架时,孙某的弟弟孙金全全程在场根据对孙金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10-13 行内容王某云打了孙某脸部三巴掌后,孙金全拉开孙某时,孙某了王某云的头发。而根据对孙某的第三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4-8行内容,王某云对孙某进行了两次殴打,第一次王某云上前打了孙某的脸部,第二次刘某刚抓着孙某的肩膀和头发,王某云打了孙某脸部,后孙某用手抓了王某云的头发因孙金全看到了孙某抓王某云的头发,故孙某描述的第二次殴打过程孙金全是看到的,但是根据对孙金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第5、6行及第二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18、19行内容,孙金全没看到刘某刚打孙某。故我所认为孙某所述的王某云两次殴打孙某实际为一次殴打,且刘某刚没有动手打孙某。

综上所述,因无证据证明该案件中刘某刚殴打孙某,故我所对刘某刚未治安处罚,请求榆中县人民政府维持我所对刘某刚未进行治安处罚的决定,以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被申请人答复书》、榆中县公安局《孙某、王某云殴打他人案治安管理处罚卷》(复印卷1份)等。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榆中县定远镇张老营村44号二楼的租户,申请人居室对面为公共卫生间。2023年11月12日19时许,同楼的租客刘某刚上完公厕后未关门,申请人见状遂与刘某刚发生口角。另一租户王某云听见后与申请人发生激烈的争吵,随即双方互相厮打在一起。后申请人与王某云被刘某刚和孙金全拉开。申请人随后打120被送达甘肃和平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2023年12月20日,经榆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刘某刚进行处罚,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答复书》、榆中县公安局《王某云、孙某殴打他人案治安管理处罚卷》(复印卷1份)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某刚是否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结合本机关查明的事实,仅在申请人的称述部分有刘某刚殴打孙某的情形,证人孙金全的证词和刘某刚、王某云的陈述均没有刘某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未对刘某刚进行处罚的行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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