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
第十七批一般举报件办理情况公示

日期:2024-11-17    来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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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十七批一般信访投诉问题共11件,情况属实11件。目前办结完成9件,2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受理编号148:“榆中县城关镇一悟路79号农行家属院1单元某住户,楼下1楼新开设水产超市,有制冷库一间,空调九台打氧泵一台,8月29日试营时,因电磁、噪音超标,导致其心脏病复发,入院就医,榆中县环保局检测时,噪音、电磁辐射超标,情况属实,称会要求商家整改,但是已过几月之久,一直未说明整改进度,也拒绝出具处理报告,现因噪音辐射的问题已无法入住,强烈要求环保局检测并出具书面报告,并且要求商家尽快整改达标。”

此问题经榆中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榆中县城市管理局、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榆中县商务局、榆中县公安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赴现场核查,举报件中反映的“水产超市”名称为甘肃福渔铭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榆中县城关镇一悟路79号,该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成立。现场检查发现产生噪音的设备有低频静音打氧泵一台、冷库外挂机一台、森森牌空调机十台(店内南侧墙壁一台,外侧小区墙壁九台)。现场检查时冷库及冷库外挂机未使用,打氧泵、森森牌空调机正常使用。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现场监督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及周边敏感点噪音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主卧室点位昼间25.1db(A),次卧室点位昼间25.2db(A),客厅点位昼间30.9db(A),符合《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限值标准要求。经查阅相关资料:2024年8月27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接到诉求人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噪音投诉后,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现场噪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限值标准要求,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执法人员向诉求人口头告知了检测结果,同时要求店铺负责人采取优化减震降噪措施,将空调机与住户隔开距离安放;对制氧管路优化重新布设,将现有主要噪声产生源(制氧泵)更换为功率较小的制氧泵。甘肃福渔铭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对冷库相关设备的噪声问题进行了整改,更换了功率较小的制氧泵,并将冷库外挂机及空调机架离墙体,关闭的冷库及外挂机均未使用。关于举报提及的“电磁辐射”的问题。经现场核查,打氧泵、冷库外挂机、森森牌空调机均有出厂合格证,现有技术无法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且无具体行业规范标准。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49:“西固区新城镇青石台村333号,村里污水管道破损,渗入到宅基地下面,导致房屋现为危房,多次向西固区生态局反映未果。”

此问题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西固区新城镇人民政府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现场核查,举报件中的“村里污水管道”为新城镇(青石台上、下村)农村污水收集工程项目污水收集管道;该项目建设内容为上村铺设DN300污水主管304.7米,DN200污水支管1697.2米,新建49座钢筋混凝土污水检查井;下村铺设DN300污水主管521.4米,DN200污水支管1593.7米,新建59座钢筋混凝土污水检查井。该项目于2020年6月16日完成招投标,2021年建成投用,并委托第三方运维管理。举报件中的“宅基地”实为西固区新城镇青石台村下村333号民宅宅基地,于2013年12月14日经西固区新城镇青石台村村委会研究决定批复。2024年7月、9月由于暴雨袭击,导致地面下陷、检查井冲毁,不同程度影响到周边村民房屋地基。2024年11月14日现场查看时,检查井已全部修复完毕,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存在裂缝。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在2024年7月5日、9月1日新城镇青石台村遭暴雨袭击后,两次组织污水处理站运维方进行维修。由于距村民房屋约30米处污水检查井地势低洼,青石台村下村排水渠未及时修缮,排水不畅,雨水冲毁检查井造成该处塌陷,导致附近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2024年10月21日,西固区新城镇人民政府联合西固区应急管理局、西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对该处雨后受灾房屋进行现场核查,并由西固区新城镇人民政府开展灾情上报工作。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50:“西固区福利路街道中鹏佳园小区基本每栋楼楼顶住户私自散养鸽子,造成环境污染,卫生环境差。”

此问题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西固区福利路街道办事处、西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西固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对西固区福利西路中鹏佳园小区8栋楼楼顶逐一检查,仅发现8号楼楼顶有一处鸽子棚,饲养鸽子50只,占地约10平米,由8号楼某室住户私自搭建,该住户违反了《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鸽子棚属于违法建设。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根据《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关于“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拆除”的相关规定,西固区福利路街道办事处要求西固区福利西路中鹏佳园小区8号楼某室住户拆除鸽子笼,对楼顶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整改工作已于11月14日下午16时完成。事后,由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街道办事处对周边12户居民进行了入户调查,均对此次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51:“七里河黄峪镇黄峪新城经常放炮,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此问题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会同七里河区黄峪镇人民政府对黄峪新城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群众举报的“七里河黄峪镇黄峪新城”实际为七里河区黄峪镇安居园小区,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镇。该小区建成于2012年,共建成12栋楼,2015年至今陆续有住户入住,现入住1605户、共计3000余人,居住人员多为后山五村(尖山村、鲁家村、邵家洼村、王家庄、赵李家洼)移民搬迁人员。经走访了解,该小区居民多为七里河区黄峪镇周边农村移民搬迁人员,居民秉承农村传统习俗,在婚丧嫁娶、红白喜事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有发生。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联合七里河区黄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兰州市主城四区2024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要求,在七里河区黄峪镇安居园小区内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明确告知群众,黄峪安居园小区在南绕城线以北,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在小区内醒目处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海报,同时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相关提示,引导小区群众理解支持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法律法规。工作人员现场要求黄峪镇安居园小区兰州长欣园林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切实发挥好物业维持小区内部环境职责,安排物业工作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无法制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下一步,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将组织人员加大对该小区的巡查频次,定期开展禁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活动。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52:“七里河区建兰路火星街吴家园西街慕梵希理发店养了两条狗,噪音扰民。”

此问题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会同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办事处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群众举报的“七里河区慕梵希理发店”实际为慕梵溪美发店。该美发店位于电力修造厂家属楼1楼临街商铺,总面积约50㎡,分内外2部分,外间约40㎡,用于经营美发项目,内间约10㎡,用于堆放杂物。该美发店内间确有2只“哈士奇”,犬只由美发店负责人于2022年底圈养于慕梵溪美发店中,因慕梵溪美发店楼上就是居民住宅楼,期间犬吠声造成扰民行为。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联合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场向美发店负责人告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自取得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美发店负责人所养的2只“哈士奇”虽不在禁养犬类品种内,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目前2只“哈士奇”属无证饲养,且慕梵溪美发店属公共聚集场所,不适宜圈养犬只。负责人当场表示理解支持,并愿意配合将圈养的2只“哈士奇”于当晚转送。11月14日22时23分,在工作人员陪同下,美发店负责人已将犬只从慕梵溪美发店带离,场所内已无犬只存在。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53:“城关区九州天源九号B区15号楼下4月份新开的餐馆,没有任何排烟系统,油烟扰民。”

此问题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的“城关区九州天源九号B区15号楼下4月份新开的餐馆”位于九州东环路478附8号,该楼一、二楼为商铺,三楼平台以上为住宅,15号楼下仅“城关区九州井坪白哈餐饮店”一家餐饮店。城关区九州井坪白哈餐饮店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开业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现场检查时,城关区九州井坪白哈餐饮店后厨正在作业,油烟净化设备正常开启,餐饮油烟由后厨操作台上方收集罩收集,经操作台上方的油烟净化设备净化后,进入后厨窗户开设的油烟管道,经过安装在厨房外墙的油烟净化设备净化,通过向下油烟管道进入小区地下排水管网,最后从小区地面排水井排出。城关区九州井坪白哈餐饮店存在未设置规范的专用烟道问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表》,此项非许可审查必备项。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油烟净化设备清洗台账,该商户提供了由甘肃洁士通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出具的油烟净化设备清洗报告。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按照《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向城关区九州井坪白哈餐饮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一个月内(12月13日前)予以改正,设立专用烟道,拒不改正将予以关闭并处罚款。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向城关区九州井坪白哈餐饮店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其合法合规经营,确保经营作业期间正常开启油烟净化设备,定期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清洗同时建立清洗台账。

该问题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督促城关区九州井坪白哈餐饮店安装规范的油烟排放专用烟道,确保油烟排放达标,为小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受理编号154:“七里河区秀川街道计生局家属院:1.楼下商铺如华手抓把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2.小区内合威汽修厂汽车喷漆和噪音扰民,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此问题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七里河分局、七里河区城市管理局、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的“如华手抓”为七里河区秀川街道计生局家属院临街楼宇一层“如华手抓餐厅”,该餐厅门面临街,其消防后门与家属院内相通。出后门左侧设有餐厨垃圾收集专用桶临时放置处,现场放置4个餐厨垃圾收集专用桶,开盖检查桶内,不存在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如华手抓餐厅与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合同,每日收运记录正常;除餐厨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向小区物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小区物业同意其将餐厅其他垃圾投放至小区垃圾桶内,便于物业统一管理、统一拉运处理。现场对小区院内生活垃圾收集桶进行查看,发现西侧2个小区物业厨余垃圾桶存在其他垃圾与厨余垃圾混投混放的问题。群众反映的合威汽车修理厂位于七里河区秀川路29号,2017年7月10日由原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机动车维修。该汽修厂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现有喷漆房一间、举升机2台、空压机1台等维修设备。现场检查时,汽修厂正常经营,未进行修车、喷漆作业。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该汽修厂负责人现场答复,喷漆房已于2022年停用,喷漆房控制电源已断电,现场调取2024年6月至今的车辆进厂报修、派工单,显示共有两次喷漆交易记录,均为外协其他修理厂进行喷漆,未在该厂区内进行;汽修厂在正常经营时间段内均有车辆维修,维修车辆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举升机、空压机、钣金作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11月14日下午14时,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兰州市七里河区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现场要求如华手抓餐厅对设置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桶进行严格管理,做好店内餐厨垃圾收集转运,与居民生活垃圾分离投放。对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小区物业强化小区生活垃圾收集力度,规范管理餐厅与居民生活垃圾按规定投放于相应的垃圾桶,做到日产日清;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七里河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合威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员工培训,并调整作业时间。企业负责人当日立即对员工进行培训,要求作业过程中轻拿轻放,维修时间严格按照每日早上8:00—12:00,下午14:30—20:00的时间进行作业,并将承诺书张贴厂区大门醒目处,对周边居民及进场维修客户进行告知,以便客户知晓、周边住户监督。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55:“皋兰县绿地城市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没有生产环保资质,每天运输导致附近路面全是渣土,尘土满天,散落垃圾。”

此问题经皋兰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皋兰县石洞镇人民政府、皋兰县商务局、皋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现场核实。“皋兰县绿地城市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实为“甘肃绿地城市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43号,租用甘肃省物产集团皋兰物流园有限公司场地,经营范围为回收、加工利用和销售废旧有、黑色金属及三类质旧物资。该公司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在商务部系统进行了备案。因该公司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原皋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3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之后企业一直闲置,至今未投入运行。因甘肃省物产集团皋兰物流园有限公司园区土地规划方面的问题,导致环评无法及时办理,2020年4月28日该公司与甘肃中辉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编制环评报告,目前,环评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运行状态,不存在“车辆运输全是渣土,尘土满天,散落垃圾”的情况。通过进一步调查,该园区内,通往甘肃绿地城市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大约1.3公里道路未硬化,浮尘较多,车辆通过时存在扬尘情况。道路周边存在少量垃圾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皋兰县石洞镇人民政府、皋兰县商务局、皋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现场核查人员督促甘肃省物产集团皋兰物流园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及洒水车辆对未硬化的行车道路进行洒水抑尘,有效减少了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对园区内道路周边的垃圾进行了清理。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56:“城关区甘南路工商局家属院内施工产生噪音和垃圾。” 

此问题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和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办事处现场核查,反映的“城关区甘南路工商局家属院内施工产生噪音和垃圾”,系甘肃宜来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店面整体装修造成。装修工程由甘肃金城永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体负责,2024年8月中旬开始,预计2024年12月底完成。甘肃宜来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称每日最迟装修至下午18时。现场检查时,噪音为搬运重物过程中所产生,装修垃圾堆放于一楼施工围挡内,约有5m³。

针对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11月14日14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工作人员现场对甘肃宜来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开展了宣传教育,要求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文明规范开展装修施工作业,在工作日的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进行施工活动,严禁在周末或节假日开展施工,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选择低噪音工具、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物品轻拿轻放等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噪音扰民问题发生。

针对反映的施工垃圾问题,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办事处已督促施工方负责人办理了垃圾清运相关手续,并要求其于11月21日前完成垃圾清运工作。但因该小区住户反映装修公司在施工期间存在破坏楼梯结构,破坏楼梯承重墙的行为,要求对此施工项目进行综合性的安全评估,强行将小区大门关闭,阻碍垃圾清运工作的正常进行。

该问题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办事处将协同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居民沟通解释工作,加快装修施工垃圾清运工作。

受理编号157:“七里河八里镇兰石林厂勾结无资质人员,多次将废旧帐篷、木料渣、办公桌椅、生活垃圾等,随意倒弃在七里河八里镇下大沟,导致垃圾产生的气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环境。”

此问题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七里河区林业和草原局、七里河区城市管理局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的“七里河八里镇兰石林厂”实际为兰石林场,该林场隶属于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华林山烈士陵园西南侧山脚下,主要进行周边荒山荒坡的绿化。通过现场询问兰石林场负责人,所谓“林场勾结无资人员”实际为租住在林场四间平房内的多名租客,与兰石林场为租赁关系,并非“勾结无资质人员”;“七里河八里镇下大沟”实际为兰石林场的管护区域(护林员生活区)。现场检查时发现确实存在废旧帐篷、木料渣、破旧办公桌椅等废弃物堆存现象,系林场内租客随意丢弃废弃物、兰石林场未及时拉运造成,存在异味,对周边群众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但未造成环境污染。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11月15日,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组织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七里河区林业和草原局、七里河区城市管理局立即进行现场处理,督促兰石林场对林场管护区内所有丢弃的废旧帐篷、木料渣、破旧办公桌椅等废旧物料及生活垃圾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共出动人员40人(次)、装载机1辆,拆除废旧帐篷1座,共清理生活垃圾、废旧物料等3吨,均拉运至兰州丰泉垃圾焚烧发电厂妥善处理。截止11月15日18时,现场废旧物料等已全部清理完毕。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59:“城关区九州中路九洲城附近,每日清晨、深夜不定时受到低频噪声的扰民情况,噪音的来源为停靠在小区外的国药控股冷链运输车辆。”

此问题经兰州市公安局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经兰州市公安局通过实地核查、调阅监控、走访排查,群众反映问题地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国药控股甘肃有限公司物流中心和九州城1期B区附近路段。通过调阅该路段近1个月以内周边视频监控发现,10月21日、11月13日该路段存在停放疑似冷藏运输车的情况。今年7月31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也接到了群众反映,该路段存在冷藏车噪音排放的情况,并及时派警进行了现场处置。11月14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实地前往国药控股甘肃有限公司物流中心走访排查,与企业负责人对接了解情况,企业负责人称: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内,外省上游供应商进行冷藏药品配送时,为确保药品始终保持在冷藏环境,车辆制冷机要保持工作状态,会产生一定噪音。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立即向国药控股甘肃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制定内部管理措施,杜绝冷链厢式货车在九州中路及附近临近居民小区路段违法停放时产生噪音扰民事件发生。国药控股甘肃有限公司向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呈报了《整改报告》,承诺立即与相关上游供应商沟通,告知其在国药控股甘肃有限公司物流中心非工作时间配送药品时,车辆不得进入市区,需在市区外等候至工作时间再前往配送。下一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将进一步强化九州中路夜间巡查管控力度,一旦发现类此问题,立即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清理或拖移,确保群众反映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该问题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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