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榆中县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09:45:35 来源:

为确保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兰州市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兰建字〔2023〕172号)《榆中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按“应保尽保”的原则,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二、组织领导

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对各乡镇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确认。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核查、审核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公共租赁申请家庭的收入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协助核查申请家庭及个人的房产、收入、车辆、工商注册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出具查询结果。各乡镇政府、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并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资料申报、信息录入工作。

三、申请审核对象及执行范围

榆中县全县范围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大学生及城关镇范围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为榆中县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在兰州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773元/月(含3773元);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申请人为未婚单身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

(二)新就业大学生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榆中县城镇户籍;

2、申请人为大学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为榆中县范围内行政事业或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单位职工,参加工作不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新就业职工,且所在单位连续在榆中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保险;

4、申请人单位无单位职工公寓;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榆中县及高新区定远镇、连搭镇范围内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榆中县的居住证;

2、申请人已在榆中县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含三年),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含三年)养老保险;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773元/月(含3773元);

4、申请人单位无单位职工公寓;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榆中县及高新区定远镇、连搭镇范围内无住房。

五、申请审核所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提交资料

(1)《榆中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电子信息查询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租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优抚对象政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7)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8)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年审家庭需提供上述(1)、(5)项及有变更的相关资料。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及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提出申请;

(2)由各乡镇、社区工作人员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租住状况进行核查,并在其《房屋租赁合同》上签署意见,盖章确认;

(3)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乡镇、社区进行公示;

(4)各乡镇汇总盖章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5)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民政部门对上报人员进行复审;

(6)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对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资格。

(二)新就业大学生

1、提交资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单位承诺所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榆中县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兰州市房屋电子信息查询证明;

(7)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8)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年审家庭需提供上述(1)、(2)、(4)项及有变更的相关资料。

2、申请程序

(1)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3)单位统一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4)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单位上报人员进行复审、公示;

(5)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对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资格。

(三)外来务工人员

1、提交资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单位承诺所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榆中县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榆中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兰州市房屋电子信息查询证明;

(7)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8)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年审家庭需提供上述(1)、(2)、(3)、(5)项及有变更的相关资料。

2、申请程序

(1)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3)单位统一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4)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单位上报人员进行复审、公示;

(5)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对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资格。

六、申请、审核、公示、确认、发放时限

(一)个人申请及受理

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提出申请,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兰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申请人于30个工作日内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知单。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

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5日,各乡镇、社区、单位对申请个人及家庭的人口状况、居住情况(棚改过度期间按照原有住房面积核定)、收入情况和实际困难程度进行调查核实。乡镇、社区建立入户调查记录和邻里访问记录,并通过兰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向工作单位申请的,其工作单位对提出申请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核查。于2023年11月5日前在各乡镇、社区和单位进行公示后将结果汇总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审

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乡镇、社区、单位上报的申请个人及家庭,通过兰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的住房、车辆、工商注册、公积金缴纳等情况,并进行审核、汇总,县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四)核准

2023年12月5日前各类申请对象进行汇总,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家庭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五)公示确认

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0日,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对象资料进行汇总,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对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保障对象确认保障资格。

(六)租金补贴发放

2024年1月起,对全县2024年确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实行实物配租轮候制度。

(七)限制网签

申请人保障资格确定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商品房及存量房合同备案(网签)进行限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能再进行房产交易。退出保障资格(退回公租房)后,解除网签限制。

七、租赁合同期满的审核工作

对已取得保障资格正在进行实物配租保障的,签订的《榆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2023年已期满和2024年即将期满的家庭,需对其保障资格进行审核,按照年审家庭审核所提交的材料及程序执行。在保障期间,保障家庭户籍迁移的,由现户籍地进行审核,保障家庭原申请资料通过兰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进行转移。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深入调查严格核查程序

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审核程序,深入保障家庭,认真调查、仔细核实申请资料,全方位了解保障家庭实际情况。同时要强化协调配合,做好跨区域核查工作,真正做到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认定准确。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抽检频次,强化日常管理,做好保障资格的检查、抽查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进行周密部署,安排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时间节点利用兰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开展受理、审核、公示工作。同时要强化公租房退出管理,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和腾退房源使用效率。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要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优化管控措施,稳妥开展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积极推广使用信息系统,方便群众网上办理,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附件:1.榆中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pdf
  
   2.榆中县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pdf
  
   3.榆中县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pdf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