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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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榆府复终字〔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05-05浏览次数: 字号:[ ]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大成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石维向,该局局长。

第三人:某公司。

张某对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榆中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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