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大成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石维向,该局局长。
第三人:某公司。
张某对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榆中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