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榆中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金小栋,该局局长。
第三人:羊某。
金某某对榆中县公安局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的榆公(城)行罚决字〔2022〕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4日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榆中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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