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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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榆府复终字〔2022〕25号
发布日期:2023-05-05浏览次数: 字号:[ ]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榆中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金小栋,该局局长。

第三人:羊某。

金某某对榆中县公安局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的榆公(城)行罚决字〔2022〕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4日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榆中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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