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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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榆府复决字〔2022〕16号
发布日期:2023-05-05浏览次数: 字号:[ ]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大成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石维向,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就620123002022041801106697号举报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撒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 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620123002022041801106697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清洁用品专营店支付13.6元购买“硅胶揉面垫”一个,订单编号: 1121296957369,商家通过极免速递: 190804022发出。本人于12月24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4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 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 (详见附件)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一、甘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并无产品实物,该公司负责人称其只是在网上代为上架销售链接,本公司未进货,也不发货, 网络接单后由第三方公司向客户进行发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责任义务,严把产品安全关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确保产品安全。被举报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对所销售产品进行查验,被申请人未履行经营者的义务,未进行进货查验,因此商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举报者是2021年12月份购买的该款产品,负责人称由于时间较久,无法确定该款产品是否是自己的链接产品。申请人于 2022年4月18日在全国12315 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 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的时候上传的图片足以证明该产品为被举报商家所销售的产品,被申请人作为生产监管部门,不以事实为依据,听商家的一面之词,存在主观的失职渎职,典型的“不作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子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宜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找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子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消费者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18日,我局接到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620123002022041801106697的举报单。申请人周某杰反映,其在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店铺“某清洁用品专营店”支付13.6元购买“硅胶揉面垫”一件,购买后发现产品存在以下问题: 1.产品无标签标识,无合格证,无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2.产品实物有异臭、黑点、污物; 3.商家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之产品所有项目的检验报告。要求我局依法对商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申请人提及的相关产品证明报告进行回复。

根据举报人投诉信息,我局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登录拼多多网店,在申请人所投诉店铺中未搜索到所举报投诉产品“硅胶揉面垫”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2日到经营拼多多平台“某清洁用品专营店”的甘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执法人员未见产品实物,公司也无仓储。2022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又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时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了该店上架的硅胶揉面垫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信息,该公司负责人称其只是在网上代为上架销售链接,公司不进货,也不发货,网络接单后由第三方公司向客户进行发货。由于申请人购买的硅胶揉面垫已于2022年2月份在该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下架,公司负责人表示因产品已下架,无法从生产厂家处获取此款产品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无法调阅产品的相关信息,也无法获取实物。因证据不足,我局无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在申请人下单成功、签收之后,其一直未与公司店铺沟通此款产品的相关事宜,如果申请人想要退货的话,公司核实之后可以办理退货手续。综上所述,我局认为:1.在收到申请人就关于其在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店铺“某清洁用品专营店”购买“硅胶揉面垫”产品不合格的投诉后,我局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不作为行为。2.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申请人所投诉的网络店铺中未搜索到举报投诉产品“硅胶揉面垫”的相关信息,加之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没有产品实物,公司也无仓储,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因此我局无法进行立案查处。3.被投诉人甘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在申请人下单成功、签收之后,一直未与公司店铺沟通此款产品的相关事宜,如果申请人想要退货的话,公司核实之后可以办理退货手续。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因我局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其购买到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维权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消费者举报书》《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者证照信息》《现场检查照片》等。

本机关审理查明:甘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9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等。2021年12月2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清洁用品专营店”支付13.60元购买“硅胶揉面垫”一个,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签收该商品。申请人签收商品后,认为该商品系“三无产品”、产品实物有异臭、黑点和污物,遂于2022年4月18日在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举报。接到举报后,4月19日榆中县市场监管局和平监管所工作人员即到甘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4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同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此事不予立案,并说明了不予立案的原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消费者举报书》《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者证照信息》《现场检查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涉案商品的图片,被申请人应当作为“有初步证据”来审核,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品是否是“三无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明;被申请人在不立案时,虽然陈述了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但未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亦未向本机关提交“不予立案审批表”,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该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适用,程序不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撒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就1620123002022041801106697号举报件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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