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府复决字〔2023〕20号
申请人:代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某婷,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榆中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伦万,该局局长。
申请人代某某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关于榆中县2020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的 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榆政公[2020]3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榆政公[2020]31号)、对申请人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集体地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 (即征收红线图);2、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3、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用地预审文件;5、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6、“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申报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甘肃省榆中县某村村民,其在该村704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后因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处于榆中县2020年第8 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查验自身信息,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通过邮寄(快递单号:1177115538464)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榆中县2020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的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榆政公[2020]3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榆政公[2020]31号)、对申请人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集体地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 (即征收红线图);2、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3、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用地预审文件;5、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6、“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签收该申请。但申请人至今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而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亦未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制作该项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具有公开的法定职权和职责。然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项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向贵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局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榆中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证书》等。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榆中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六份,申请内容为:“涉及申请人集体土地上位于榆中县夏官营镇夏官营村704号房屋关于榆中县2020年底第8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的: 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 (榆政公[2020]3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榆政公[2020]31号)、对申请人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集体土地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 ); 2、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3、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用地预审文件;5、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 ); 6、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申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准备公开以下文件资料: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榆中县2020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0]160号);2、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榆中县2020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兰政建[2020]75 号);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修改后 );5、《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联合前置审查会签文本》;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编号 2020-07); 7集体土地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征收评估分户报告;8、榆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批复》(榆政函[2021]84号); 9、《榆中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划拨用地批前公示》(榆自然资源公[2021] 34号)。因我局工作人员在该材料邮寄过程中,填写的发件人信息不完善,致使该邮件未能发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代某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因我局工作人员在该材料邮寄过程中,填写的发件人信息不完善,致使该邮件未能发出。待《行政复议决定书》下发后我局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公开。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甘肃省榆中县某村村民,其在该村704号拥有房屋一处。因案涉房屋在榆中县2020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为核实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通过EMS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详见申请人复议请求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日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行政复议申请书》《榆中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证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在2023年5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19日签收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至今未公开相关信息,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应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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