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府复决字〔2023〕16号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大成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石维向,该局局长。
潘某对甘肃省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3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7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3日针对全国12315平台工单号1620123002023061649212643《关于潘某反映兰州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中生产分公司一事》中投诉事项不予受理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本人从商家兰州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中生产分公司开设的天猫店购买了桃酥,收到货后产品上强调无蔗糖,但并未在产品上标识其强调的蔗糖在成品中的含量,未按照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4.1.4.2的规定来执行,综上所述,其产品强调其含量却不进行标注含量占比说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执行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对其予以立案查处,请求商家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赔偿。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反映。
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不受理,不受理告知原因为: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以及GB28050-2011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附表)规定,只有当产品中的糖含量≤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时,可以标注为“无糖”,执法人员检查该款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无蔗糖桃酥”及成分表里每100g糖含量为0.45g,所以该商品在无蔗糖的标准含量以下且又做了含量标示,符合标签通则的规定,所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人不认可,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告知不受理原因并不在《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管理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规定) 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本次答复中并未说明哪条法律与本人反映事项投诉存在必要关联,现有法律无法支撑被申请人以该告知内容作为不予受理原因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二、投诉是否受理与举报立不立案无任何联系,本人本次投诉事项满足《规定》第九条中投诉所需材料的所有要素,依据该《规定》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被申请人应予受理本人投诉事项。
三、本次告知内容中未告知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的该行政结果,可能会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被申请人给出的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复议的权利等,救济途径,违反上述规定,应予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现有法律无法支撑,给出答复于法无据,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救济途径,以不予立案来作为不受理的依据明显专业知识不足,需加以培训,其属于对本职工作极其不负责的行为。本次不受理行政行为应予撤销重作,请复议机关核查。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详情》(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投诉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查询,申请人潘某自2022年11月6日以来,在不到9个月时间里,在甘肃省范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举报投诉共 15件,兰州市范围内累计投诉共5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潘某购买商品,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无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对食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其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了处理决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其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履行了监管职责,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对食品违法行为举报的作用,主要是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其规范的目的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被申请人如何查处其处理结果并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不会对申请人权利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的告知内容符合规定,并未侵害申请人的救济权利,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市场监督管理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截屏打印件一份、全国12315平台首页截屏打印件一份、全国12315平台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单打印件15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6月13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打印件一份、被投诉人天猫店“无蔗糖桃酥”下架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供的投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潘某2023年6月15日签收其在天猫某食品旗舰店购买的无蔗糖桃酥。申请人认为该桃酥产品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款,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天猫平台该某食品旗舰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公示:企业名称:兰州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榆中生产分公司;登记机关: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上就申请人潘某的该项投诉告知不受理。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显示:“…选择不受理操作,内容为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详细情况说明: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以及GB28050-2011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附表)规定,只有当产品中的糖含量≤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时,可以标注为“无糖”,执法人员检查该款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无蔗糖桃酥”及成分表里每100g糖含量为0.45g,所以该商品在无蔗糖的标准含量以下且又做了含量标示,符合标签通则的规定,所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7月7日,申请人不服该不受理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详情》(打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投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被投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被申请人负责的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投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中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未载明亦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其他情形”具体为何规定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本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榆中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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