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府复不字〔2023〕28号
申请人:马某。
马某对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结反馈内容不服,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具体到投诉举报而言,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的,举报投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甘肃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油泼辣子营养成分标识表标签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被申请人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申请人反映事项,对投诉作出了受理决定,对其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了核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反馈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对被举报方开展核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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