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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办理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13 16:57:32 来源:

现将榆中县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办理情况予以公示,欢迎社会群众监督,联系电话:0931-5237119。

第7批编号347号(*):“榆中县小康营乡京兰水泥厂位于榆中县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对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2019年7月18日,榆中县政府接到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的第7批编号347号(*)信访件后,立即安排榆中县自然资源局、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等单位联合对举报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和现场调查核实。

经核查,甘肃京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京兰公司),

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小康营乡窑坡村,隶属于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亿元,法定代表人赵建辉,营业期限2009年6月10至2029年6月9日,其前身为始建于1971年(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前)的原榆中县水泥厂。2009年9月,京兰公司溢价3800万元,收购了已破产的原榆中县水泥厂落后水泥生产线,投资7亿元在原厂址兴建一条日产4600吨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年产熟料142.6万吨,水泥206万吨,提供就业岗位400余个,当时返聘原县水泥厂职工300余人,吸纳周边农户就业110余人。榆中县人民政府用收购资金解决了原榆中县水泥厂近800名职工拖欠社保资金的遗留问题和安置等问题。2014年,甘肃京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评为全省非公经济先进企业,受到表彰奖励。

(二)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凤泉沟石灰石矿关停退出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1.采矿权关停退出情况。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凤泉沟石灰石矿,位于榆中县小康营乡窑坡村陈沟峡西侧凤泉沟,在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批准矿区面积0.1506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权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原兰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9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7年10月10日,原兰州市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证注销公告(兰国土资矿告字〔2017〕3号)注销了采矿许可证,2017年11月24日,榆中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榆政通〔2017〕6号),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凤泉沟石灰石矿永久关停退出兴隆山保护区(实验区)。

2.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自然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要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兴隆山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开展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凤泉沟石灰石矿关停退出后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一是京兰公司立即制定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计划,于2017年底完成了矿区范围内废渣浮石清运和工作平台场地平整工作。二是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要求,2018年3月,京兰公司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了《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凤泉沟石灰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经相关领域专家审查通过。三是京兰公司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成原矿区范围内32000余立方米的废渣、浮石清运和人工生态恢复治理作业平台场地的平整;外运覆土17500余立方米,对原有35000余平方米的矿区覆土0.5米;栽植云杉10400株、山杏1000株,并对35000余平方米覆土区域播种草籽150千克;为加快矿区掌子面的生态恢复,积极探索矿区掌子面人工干预生态恢复治理,京兰公司选取了4000平方米的开采掌子面进行了人工挂网,在掌子面底部种植爬山虎等200余株,并喷播拌有草籽的泥浆进行生态修复试验,但因雨水冲刷,所喷泥浆大部分被冲脱落,喷播草种也生长不良。2019年,京兰公司查漏补缺,对恢复治理区域内进行了补植补种,栽植云杉850棵,播种草籽50千克。四是持续推进生态恢复工作,2019年7月,京兰公司开始对生产附属区域进行生态恢复治理,8月13日,拆除占地约1.2亩的炸药库、占地约120余平方米的原榆中县水泥厂仓库十间、占地约3亩的矿山职工宿舍楼二层等。参照《方案》中的生态恢复相关要求,京兰公司外运土方300余立方米对拆除区域进行了覆土,覆土后完成后在4.2余亩的区域内栽植了树高为2米左右的云杉等570余株,撒播草籽约5千克。2022年依据《评估报告》意见建议制定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京兰水泥有限公司问题整改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原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通过查缺补漏栽植云杉等苗木2210余株,撒播草籽250余千克,增水管800余米,架设喷头21个对生态恢复区域持续开展喷灌。五是按程序逐级复核验收。2018年9月5日,京兰公司原凤泉沟石灰石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通过了由原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原甘肃兴隆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榆中县环保局、原榆中县林业局、榆中县小康营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的县级初步验收,并在榆中县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示。2020年12月21日,通过市级复核认定。2021年2月10日,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问题整改工作省级复核验收意见>的通知》(甘资发〔2021〕66号),京兰公司原凤泉沟石灰石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了省级复核验收。2022年,京兰公司在原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区域栽植云杉等苗木2210余株,撒播草籽250余千克,并完善灌溉系统加强抚育管护。通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推进,京兰公司原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和恢复。

(三)环保手续办理、达标排放及整改期间监督检查情况

京兰公司自落户榆中县以来,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法取得了水泥行业准予生产的各类审批手续。2009年8月25日,原甘肃省环保厅《关于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46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自然保护区专篇的审查意见》(甘环发〔2009〕77号),审查通过了京兰公司水泥厂《自然保护区专篇》。2009年8月28日,原甘肃省环保厅《关于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46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甘环发〔2009〕111号),批复通过了京兰公司环境影响评价。2009年9月7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46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核准的通知》(甘发改工业〔2009〕1070号),同意项目立项。2014年2月20日,原甘肃省环保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46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甘环验发〔2014〕1号),通过了京兰公司46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环保要求,京兰公司在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窑窑头、窑尾安装了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除尘器109台,配套建设了脱硝系统、污水处理站。2017年1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给京兰公司颁发了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证书编号:XK08-001-05368,有效期至2022年1月28日)。2017年11月21日,原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给京兰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201236860972488X001P)。

为确保京兰公司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加大对京兰公司环保执法监管。一是24小时在线自动监控水泥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二是督促京兰公司落实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污染物等排放情况自测;三是执法人员加大现场检查频次,防止企业偷排、漏排、非法排污,生产期间每个季度由兰州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督性监测。截至目前,京兰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表明主要排放物,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均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京兰公司对兴隆山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影响评估情况

为准确掌握京兰公司对兴隆山保护区周边环境影响程度,2020年底,榆中县委托北京中地泓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京兰公司水泥厂对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影响进行评估工作。通过查阅调取相关资料,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开展详实现地调查、监测等工作。2021年2月底,编制完成了《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对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京兰公司对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影响很小。3月3日,榆中县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报告编制规范,评估目的明确、思路清晰、方法正确,比较客观地揭示了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对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的影响,结论总体可信”。6月17至18日,受市政府委托,市林业局在榆中县组织召开了《评估报告》审查会议,重新邀请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第二次审查。通过前期大量工作,目前,《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对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已编制完成,通过了专家评审,并已上报至省政府、省督察办,审查专家认为,“《评估报告》的内容完整,依据充分,资料详实,方法正确,结论可信,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厂址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缘,对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不显著”。

下一步,我县将进一步加强对此类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办理结果开展日常复查核查,确保办理结果不反弹,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榆中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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