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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防控 法治同行——致榆中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03-18 17:13:33 来源:榆中发布

全县的广大人民群众:

目前,榆中县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疫情牵动全县人民的心。朋友见面、微信聊天、朋友圈分享,几乎三句不离最新疫情的进展。讨论的背后是人们对疫情的关注,也是对自身、家人健康的担忧。疫情面前任何人无法置身事外,所有人唯有放下私利才能打赢这场战役,需要持续逆“疫”而行,让执法、司法、守法共同发力,构筑防控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唱响依法防疫“主旋律”。现将有关预防、防控刑事责任提醒、告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刑事责任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即流调工作,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一项重要预防、控制措施,对于有效防治疫情至关重要。近日,各地接连发生多起故意隐瞒个人活动信息、拒不配合流调案件。在我国,新冠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刑事责任

本次疫情发生后,一些好事者编造了虚假事实,并通过媒体对外发布。不实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前述不法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前述不法行为即使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依法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网络也不是不法之地。网民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尊重事实,不信谣、不传谣,抵制谣言,做有正义、有责任、有担当的网络守护者,共同建设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殴打、辱骂防疫人员的刑事责任

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查出了多起殴打、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的案件。对于前述不法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前述不法行为即使尚未刑事犯罪标准,依法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四、疫情期间,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起哄闹事的,根据严重程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的刑事责任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必须抓住两个要害,一是早发现,一是早隔离。这两个要害工作尽管是最原始的办法,但也是疫情防控最有效的办法。然而,在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爆出有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拒不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逃避。此种不法行为,是对自己与社会公众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六、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的刑事责任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商家垄断货源、囤积居奇、 哄抬物价,导致蔬菜、医用口罩、消毒液等商品价格成倍上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对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伪造核酸检测结果入境的刑事责任

为控制疫情,我国对于在境外的人员归国要求提供核酸检测结果。但一些人为尽快归国伪造阴性检测结果入境。此前,已发生多起境外中国公民篡改核酸检测结果骗领健康码回国的事例,这严重危及同乘及国内人员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引起新冠肺炎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乌云遮不住太阳,阴霾终究将散开,唯努力不会被辜负。在这场正在博弈的战“疫”中,我们有理由坚信: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就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迎来春花烂漫、万家祥和!

中共榆中县委宣传部  

榆中县司法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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