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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落实防控责任 约谈部分商超企业 有序推进复工营业


发布时间:2020-03-09 16:59:36 来源:榆中发布

3月7日上午,榆中县市场监管局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经营者主体责任约谈会,就巩固和拓展疫情防控这一来之不易的良好势头、进一步精准有序做好复工营业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等市场经济主体,要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防控措施,同心协力,慎始如终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疫情防控方案,切实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仅要管好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更要督促协作单位、外来人员落实好防护措施。已复工营业、正常经营的企业要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晨检晚检制度)和门店进出人员安全健康的前提下,减少聚集,避免扎堆,确保人员正常流动,正常开展生产生活。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举办任何形式促销活动的通知》,明确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前,全县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等营业单位和市场主体要高度警惕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防死守,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不得利用“3·8、3·15、5·1”等节日活动,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避免给疫情防控带来任何隐患。所有复工营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承诺书》,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如有违反则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追究举办方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榆中县要求各商超企业积极履行承诺内容,精准有序推进复工营业。掌握返岗员工旅居史、发病史、接触史,做好登记备案。准备好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洗手液等防护物资,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经营主体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建立疫情防控制度,由第一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每日采集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有武汉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严格执行14日隔离观察制度,员工每天进入营业场所前应检测体温,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3摄氏度,应要求员工自我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员工上班期间应时刻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持勤洗手,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在疫情防控解除前,应当减少或者避免聚集性会议,尽量通过非接触方式进行沟通。消费者入场前应当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同时也应当观察是否有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视情况严重性,引导其自我隔离观察或就医检查,并做好必要登记,利于溯源。加强营业场所的通风消毒和清洁卫生。对各个门口、停车场入口、柜台休息区、服务台、收银台、座椅等进行清洁消毒,对电梯扶手、电梯按键、门把手、自动售卖机、购物车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在显著位置处张贴病毒防控宣传材料,提示顾客佩戴口罩,企业应在开门营业前后进行全面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对口罩,手套等常用防护用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管理,如遇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的情况,可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营业现场的垃圾桶应增加清理频次,保持清洁卫生,垃圾桶及时清运封闭储存,收货区及送货车辆应注意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经营单位应严格在防控疫情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货源保障群众日常消费需求,特别是清洁消毒口罩等用品,尽量保障供应。所有的商品应在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在运输储存过程严格防控,杜绝污染。在疫情解除前,不允许聚众餐食、娱乐游玩,未经上级允许,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活动;经营单位应严格杜绝随意涨价,应在稳定物价保障供应方面做出贡献;超市不应经营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提倡刷卡支付,提倡采用移动支付方式结算,避免接触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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