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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我市第十一批信访案件


发布时间:2019-07-26 15:24:24 来源:榆中发布

7月23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11批交办兰州市信访案件27件。7月20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的第8批26个一般信访案件中,属实24件、不属实2件,属实问题已经办结15件。7月15日交办我市的第3批3个重点信访案件中,属实2件、不属实1件,属实问题已经办结1件。

 一、7月23日第11批交办件情况:

7月23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11批交办兰州市信访案件27件,其中涉及水污染7件(次)、大气污染8件(次)、土壤污染0件(次)、生态污染1件(次)、重金属污染0件(次)、垃圾污染3件(次)、噪声污染8件(次)、油烟污染3件(次)、扬尘污染1件(次)、其他污染3件(次);涉及城关区15件(次)、七里河区10件(次)、西固区3件(次)、安宁区1件(次)、红古区0件(次)、永登县2件(次)、榆中县0件(次)、皋兰县2件(次)、高新区1件(次),以上部分案件为多重投诉。

受理编号98:高新区定远镇水岔沟村干部乔某某、村民冯某某开采煤矿,炸毁村民退耕还林地18亩(生态林,种植松树),一直无人处理,曾向榆中县林业局反映,未解决。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此问题与第2批受理编号46号投诉问题重复,经高新区管委会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7月14日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立即安排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群众投诉事件位于高新区定连园区定远镇水岔沟村。  

 被举报人乔某新为法人的榆中水岔沟粘土场(《采矿许可证》证号:C6201232010057120063992),于2011年12月开始在原榆中县煤矿及陶瓷厂位于定远镇水岔沟村五社煤洞荒坡开采煤矸石遗留下的废矿区沟壑中开采煤矸石。其中涉及到举报人冯某凯及同村冯某忠、冯某学等人退耕还林地,并阻挡乔某新开采。后乔某新与冯某凯于2011年、2012年先后两次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乔某新向冯某凯支付补偿金35000元用于苗木补植补造,并商定开采期限为2012年4月19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在协议执行期间,冯某凯要求增加补偿款未达成一致,遂与冯某学一起阻止乔某新继续开采、拉运矿石,并与乔某新发生冲突。  

 2012年6月,榆中县公安局吊销了乔某新《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收缴剩余炸药雷管。2012年12月,榆中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和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逐一核实,认定乔某新存在越界开采,对冯某凯的退耕还林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责令乔某新立即停止了采矿行为。根据2008年6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榆中县公安局建议榆中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进行处罚。  

 2013年1月4日,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和林业局对乔某新分别给予了20000元和5520元的经济处罚,对乔某新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补植补造。乔某新本人购买了苗木及时进行了补植补造,兰州市林业局和榆中县林业局对补植现场进行了检查,并通过了验收。自此,定远镇政府加强了日常巡查和重点看守,目前该区域再未发现开采及破坏林地的行为。  

 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冯某凯等三人以乔某新毁坏退耕还林地为由,多次以各种方式和途径上访至国家信访局,甘肃省第四巡视组、纪委、信访局、林业厅和国土资源厅,兰州市纪委、信访局、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局,高新区纪工委和社农局,榆中县纪委、检察院、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局等单位。  

 2015年,冯某凯其女冯某花再次就同一事件上访至国家信访局。榆中县林业局再次对信访事项进了调查,对信访人冯某凯提出的“赔偿林地6.285亩、宜林荒山12亩的要求”通过现场GPS测量和群众走访,认定毁坏的林地共计6.285亩,其中3.6345亩是2010年以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2011年—2014年林地损失为2.5755亩,其中退耕还林地为2.0865亩;2015年林地损失为0.075亩,因降雨和自然风化所致。榆中县林业局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了《关于冯某花、冯某凯反映乔某新、冯某财非法采煤毁坏林地信访事项的答复》(榆林发[2015]102号)。但是冯某凯和冯某花不服,要求榆中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查。经榆中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查,认为榆中县林业局《关于冯某花、冯某凯反映乔某新、冯某财非法采煤毁坏林地信访事项的答复》(榆林发[2015]102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政策依据充分,予以维持。2015年10月15日,向投诉人送达了《关于冯某花、冯某凯反映乔某新、冯某财非法采煤毁坏林地信访事项的复查答复意见书》(榆政信复字[2015]2号)。  

 2016年第一次中央环保督查期间,冯某凯也对此事进行了举报(第十六批781号)。兰州高新区对冯某凯举报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1.榆中县煤矿厂、榆中县陶瓷厂、榆中水岔沟粘土场证照齐全,无证开采煤矿举报内容不属实;2.毁坏的林地共计6.285亩,其中:3.6345亩是2010年以前因降雨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2011年—2014年林地损失为2.5755亩(退耕还林地为2.0865亩,一般林地0.489亩),其中2012年底之前乔某新损坏林地2亩,2011-2014年降雨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林地损失0.5755亩;2015年因降雨和自然风化所致,导致林地损失0.075亩,炸毁该村煤洞沟50多亩生态林举报内容不属实;3.2012年底经联合调查后,乔某新对榆中县林业局认定的2亩补植补造面积连续三年进行了补植补造,并通过了验收,之后也无任何开采行为,严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举报内容不属实;4.2012年,榆中县公安局吊销了乔某新《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收缴了剩余的炸药雷管。之后再无任何采矿爆破行为;5.高新区管委会责成定远镇政府进一步加大废弃矿沟壑的补植补造,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并加强日常监管巡查,杜绝任何破坏林地行为。该投诉案件反映内容不属实并已办结,同时提交了办结报告。  

 2019年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在甘督导期间,冯某凯先后三次(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D939、X394、D5025号)对此事件进行举报,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高新区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分别进行了相关核查。核查结论均认为冯某凯举报情况不属实,并分别向中央督导组进行了书面回复。  

 2019年7月16日,兰州市林业局组织兰州高新区管委会、榆中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现场核实。核查后认定:1.冯某凯的退耕还林地涉及此事项的林权证面积为6.6亩,乔某新、冯某财非法挖煤矸石导致退耕还林地塌陷2.07亩;2.此事件原榆中县林业局已以榆林罚字[2014]1号、2号对乔某新、冯某凯做了行政处罚,罚没收入6900元,并责令对塌陷区补植补栽树木713株;3.冯某凯上访事项经榆中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以榆政信复字[2015]2号进行了复查答复。答复意见认为,《榆中县林业局关于冯某花、冯某凯反映乔某新、冯某财非法采煤毁林地信访事项的答复》(榆林发[2015]102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政策证据充分,为最终复查意见。  

近年来,高新区加强了对辖区内退耕还林地及矿产资源采挖管控力度,从水岔沟村煤洞沟现场实地查看,未发现任何近期开挖和开采现象,山体已被部分树苗与丛生杂草等植被覆盖。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案件经过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榆中县人民政府、榆中县林业局、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和榆中县公安局等多部门调查核实,做了相应的答复和处罚,作为最终意见处理。定远镇水岔沟煤洞沟2012年6月至今,再无任何开采活动。高新区管委会要求定远镇政府,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林地进行巡查,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发生。  

该案件已办结。(督察组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931-8920515;专门邮政信箱:兰州市邮政A243号信箱;受理举报时间:7月12日-8月12日每天8时-20时)(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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