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榆中县通报四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7-26 15:06:23 来源:榆中发布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聚焦“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要求,早部署、下重拳、用实招、见实效,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制定了一系列扫黑除恶制度机制,打掉了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破获了一批刑事案件,整治了一批治安乱象。截至目前,榆中县已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1个,恶势力犯罪团伙6个,村霸7案10人。在侦办这些案件中,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5起,查处治安案件15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49人,采取强制措施45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全县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811起,同比下降2.1%,其中命案发生4起,同比下降20%;盗窃案件发生512起,同比下降21.1%;经济犯罪案件发生33起,同比下降34%;故意伤害案件发生69起,同比下降28.9%;抢劫案件发生8起,同比下降38.5%。全县社会治安大局持续平稳,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案例一:利用宗族势力、暴力抗法、恶意上访案件

2018年3月以来,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村以周某某为首的4名宗族恶势力成员,为谋求家族私利,借黄河防洪工程项目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之名,利用宗族势力煽动、蛊惑群众签署联名上访信,组织百余村民先后多次围堵村委会、来紫堡乡人民政府,悬挂横幅制造不良舆论,挑起群体性事件,并赴兰州市委越级群访、闹访。

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周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拉拢召集本村100余名村民,于2018年1月8日至10日,先后在桑园子村委会对面马路边、来紫堡乡政府门口、兰州市委门口,通过拉横幅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2018年1月8日、9日、2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等4人组织、煽动百余名村民在来紫堡乡人民政府非法进行群访、闹访,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月12日18时许,榆中县公安局来紫堡派出所在对违法行为人周某等3人依法传唤时,另两名犯罪嫌疑人组织、煽动百余名村民在来紫堡派出所要人,要求派出所立即释放周某等人,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致使派出所对周某等三人询问无法进行,19时许传唤结束,犯罪嫌疑人周某等4人拒不离去,提出无理要求,在派出所院内滋事至23时许,在要求派出所用警车将被传唤人周某等3人送回才离开。犯罪嫌疑人周某等4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宗族恶势力是危害社会稳定、动摇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以周某为首的4名宗族恶势力成员,横行乡里,扰乱农村治安秩序,挑衅善法良治,影响百姓的幸福感、安全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五类打击重点,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2019年1月17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不等。

 案例二:非法聚集、妨害公务案件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杨某某等人在和平棚户区改造动员会会场散发私下制作的“和平棚户区改造百姓意愿方案”,致使会场遭到破坏,会议被迫中止。后再次起草百姓意愿书,在社会公共场所大搞签名活动,从北京聘请专门从事拆迁维权的律师,借合法维权,蛊惑、煽动群众采用堵路、非法聚集、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手段对抗基层政府、阻碍重大项目实施、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自2016年12月,榆中县委县政府确定将和平镇和平村太平沟社、和平社列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群众利益,利用私下制作无法实现的高额补偿棚改意愿书,煽动蛊惑部分群众抵制棚改项目实施,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殴打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抵制棚改不断制造事端。并利用宗族势力,将支持棚改工作的和平社原社长李海滨更换成积极抵制棚改的杨成林,向和平村涉及棚改的部分群众收取总数为200余万元的巨额律师费用,以请律师现场开会动员、维权代表微信群内普法等方式大肆宣扬政府棚改项目违法,参与维权可取得高额回报裹挟群众,组织群众抵制棚改,采用堵路、非法聚焦、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手段对抗基层政府、阻碍重大项目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6月5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等8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对被告人杨某某等4人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件

201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向参赌人员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逐渐在榆中县城关镇积累恶名。2014年至2018年,张某某纠集魏某某、岳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榆中县辖区内实施开设赌场、诈骗、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期间,该犯罪团伙经常采取暴力殴打、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向参赌人员暴力讨债。同时,为保持参赌人员精神,延长参赌时间,该团伙购买新型毒品先后引诱多名参赌人员吸食,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产生活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村霸、恶霸、充当“保护伞”案件

2008年7月,时任和平镇袁家营村二社社长袁某某因挪用公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月,时任袁家营村党支部书记徐某某、村委会主任张某未将袁某某受刑事处罚情况报告和平镇党委及镇人大主席团,造成袁某某镇人大代表资格未被终止。2011年,和平镇十八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徐某某、村委会主任张某,仍然提名推荐袁某某为袁家营选区候选人,致使袁某某当选为镇人大代表。2014年、2016年,和平镇两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村委会委员、乡级包村干部及分管领导,未将袁某某受到过刑事处罚情况报告和平镇党委及镇人大主席团,致使袁某某人大代表资格未被及时终止。上述人员对镇人大代表人选考察、资格审查走形式,致使袁某某继续当选为镇人大代表。根据甘肃省《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指导意见(试行)》“违规违纪违法提名,推荐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担任人大代表等职务”规定,陈某某、张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明知袁某某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让其顺利当选为镇人大代表,严重触犯了党的工作纪律,原村干部徐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工作推动不力等失职问题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2019年5月20日,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等人留党察看(一年)至(二年)、党内严重警告党纪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政务处分。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