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日期:2016-12-27 来源:榆中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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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维护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益,确保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榆中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物配租的对象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实物配租的条件
(一)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2.无住房;
3.家庭成员均属2002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申请人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行为;
5.申请人户籍在榆中县城关镇且在城关镇范围内居住的。
(二)优先安置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1.同时具备上述条件;
2.且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离婚或丧偶后造成生活困难且赡养老人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租金标准
配租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按市政府规定的每平方米0.45元收取,超出配租面积标准外的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上浮80%收取。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城关镇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榆中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无房证明。无房证明由社区或所在单位开具,并经县房管所核实;
4.婚育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6.优先安置家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县房改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残疾证明等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无房证明需提供原件。
(二)初审
城关镇人民政府或所辖社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复审
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由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房改办。
(四)审批
县房改办自收到申请材料及评议结果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统一编号,发放《榆中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告知书15日内向市房改办申诉。异议成立的,重新启动审核程序进行确认。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1.5年内非因病、因灾等其他特殊原因将房屋出售,导致无房的;
2.已购买住房而没有进行产权交易登记的;
3.自称借住(或租住)他人住房而无法查清房屋产权的;
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六)民主评议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关镇或社区干部、配租家庭及群众代表、县房改办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等组成。
(七)公示方法
媒体、张榜公示及其他方式。
五、准入轮候程序
(一)如房源套数少于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户数时,除优先安置家庭外,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入住家庭。
(二)抽签由县房改办组织,县公证处现场公证,监察部门现场监督。
(三)配租资格通知书的编号作为抽签的顺序号。
(四)中签的家庭由县房改办发放《榆中县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并公布配租结果。
(五)本次没有配租到廉租住房的已登记家庭,进入下次廉租住房配租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六、使用和管理
(一)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继承权。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租金。
(三)房屋租赁款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承租人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原则上不得装修,承租人入住后确需装修的,须向县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进行简单装修。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五)入住家庭自接到入住通知书之日起在10日内与县房改办签订《榆中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三年内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七、退出机制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改办作出取消配租资格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经济条件改善后,家庭成员中有购建住房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四)承租人有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七)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使用的;
(八)累计6个月以上不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九)承租人家庭户籍外迁的;
(十)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在三个月内退出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十一)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上述规定中,除有明确期限退出廉租房的外,符合其他情形的,应在查证属实后十日内搬离房屋;逾期不搬离的,县房改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责任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榆中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认真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出具虚假证明,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设、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具体分配方案和物业管理事务另行制定。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县房改办负责解释。